乌鲁木齐叉车使用的注意事项
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第17条:仓库内禁止应用金属卤化物灯和超出60瓦之上的日光灯等高溫照明设备及各种各样电气设备,而充电器的输出功率显著超出60瓦的日光灯。
仓库假如储放的物件是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质,叉车在充电全过程中造成火花放电,产生引火源,引起火灾事故或爆炸事件,电动叉车不可以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质仓库内充电,叉车在别的物件仓库内充电危害并不大,是能够的。
电瓶充电或储放地址应保持稳定的自然通风,具备通风换气设备,避免易燃气体发生爆炸。叉车充电房间内禁止抽烟、造成一切用火和火苗;禁止在充电室接通电话,如需装通电话请到充电户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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